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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黄土岭镇茶叶村车忠家寻衅滋事罪案警示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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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黄土岭镇茶叶村车忠家寻衅滋事罪案警示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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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叶泡菜籽油,一禅主题茶叶,德阳茶叶罐厂被告人车鹏家,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黄土岭镇茶叶村六组。

  被告人车宏家,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黄土岭镇茶叶村六组。

  被告人车忠家,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黄土岭镇茶叶村六组。

  被告人邢凯,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1委2组。

  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犯寻衅滋事,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磊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日夜10时许,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酒后乘车返回住所,途中行至西峡县城东环路十字路口处,被告人车鹏家强令司机席玉华驾车闯红灯遭拒绝即殴打席玉华。出租车行至仲景大道龙腾宾馆门口,被告人车鹏家等人下车后继续纠缠席玉华。后出租车主李小华及其丈夫陈金华、亲戚李国涛等人赶赴现场,双方相互厮打,其中被告人车鹏家等人殴打陈金华、李国涛致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金华额面部挫裂创伤属轻伤,身体其他处损伤属轻微伤;李国涛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车鹏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的供述,被害人陈金华、李国涛的陈述,证人余多、席玉华、孙兆东等人的证言,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刑事技术鉴定、赔偿协议书等证据佐证。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等人在西峡县城东环路皇家花园烧烤店喝酒后在门口分别叫出租车回其所住的地方,车鹏家、车宏家、邢凯等人乘坐一辆车,车忠家乘坐另外的出租车,车鹏家等人乘坐的出租车在东环路十字路口处,司机席玉华看见红灯停车不走,车鹏家让席玉华驾车闯红灯,席玉华不闯红灯,被告人车鹏家用拳头对席玉华背部打一拳,席玉华将车鹏家等人送到其所居住的龙腾宾馆门前时,被告人车鹏家还与席玉华继续纠缠,并说要砸车,双方发生争执,出租车车主李小华和其丈夫陈金华、儿子余多及李国涛、黄彦虎等人到达现场,询问情况中发生厮打,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与对方相互厮打,造成双方多人受伤,其中陈金华、李国涛受伤住院。后经鉴定:陈金华额面部挫裂创伤属轻伤,身体其他处损伤属轻微伤;李国涛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属轻伤。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均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被告人车鹏家、邢凯均于2010年9月2日主动到西峡县公安局五里桥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因寻衅滋事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月6日转刑事拘留。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委托亲属与被害人李国涛、陈金华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8.2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已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的供述,被害人陈金华、李国涛的陈述、证人余多、席玉华、孙兆东等人的证言、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法医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收到条、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车鹏家、邢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四名被告人因本案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车鹏家、车宏家、车忠家、邢凯的刑期均从2010年9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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