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
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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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
据省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情况公告》(2020年第50、52、53、55号),涉及我市12批次不合格食品,按照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抽样单编号:SC09;产品名称:钙铁锌清清宝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0年5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西天方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企业:江西诺康实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水分。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7日,依据,对其生产企业“江西天方实业有限公司”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679.7元,罚款:3359.4元
经调查,当事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3359.4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79.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39.1元。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钙铁锌清清宝。固体饮料不合格的原因是:储运不当。责令该生产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经调查,当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于2021年0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4元;(大写:捌拾肆元整);罚款5000元。
经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0年9月22日发出关于抽检不合格“钙铁锌清清宝固体饮料”的召回告示,且33听未销售商品已下架,承诺今后严把质量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此类事情发生。宣汉局已于2020年10月10日组织复查验,当事人经营场所无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西天方实业有限公司钙铁锌清清宝固体饮料待售。
产品名称:纯净水、山泉水,抽样编号:SC10、SC11,生产日期:2020年8月15日、2020年8月1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开江县亮亮副食店:生产单位名称:开江县黑天池一碗水纯净水厂,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
1、原因排查及召回整改:该企业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并对已售上述两批次桶装饮用水实施了召回,通过排查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标准是由于该企业的消毒设备臭氧发生器损坏、不能持续释放臭氧对半成品进行消毒杀菌工作,工作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导致不合格产品的产生,但由于收到报告之日距抽样日期时间跨度较长,消费者已将上述两批次桶装饮用水饮用消耗完毕,故未能召回产品。
2、处置结果:由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排查不合格原因,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尚未收到任何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此外,新冠肺炎疫情给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在国务院要求生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后,当事人积极响应政策按规定复工复产,为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作出了一定贡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处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100元。
当事人整改完成后于2020年11月24日提出复查申请,报经局领导批准后送样至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20年12月11日,我所收到复查《检验报告》(编号:S38S202816)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亮亮副食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制作了食品召回计划书及召回公告,并把《召回公告》张贴于门店外,同时还电话通知消费者即时退回已购买的这两个批次的桶装水,但因该批次桶装水已饮用消耗完毕而未能成功召回。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经调查,当事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抽样单编号:SC37、SC36、GC96;产品名称:饮用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0年8月15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为:开江县金佛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8月9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界牌村8社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于2020年8月15日、17日、18日共计生产“金佛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升/桶)540桶,成本价格2元/桶。当事人以4元/桶的价格销售至开江县销售点何小萍处519桶、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时对每个批次样品分别购买了7桶,共计21桶,购价4元/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三个批次的“金佛山泉包装饮用水”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包装饮用水。2020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开市监召字〔2020〕6号),通知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包装饮用水,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当事人知悉后,对该三个批次包装饮用水组织实施了召回措施,并对库存的全部“金佛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行了销毁处理,但因消费者已将该三批次饮用水饮用消耗完毕而未能召回。
铜绿假单胞菌原称绿脓杆菌,在自然界分布广泛,为土壤中存在的最常见的细菌之一。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都有本菌存在。本菌存在的重要条件是潮湿的环境。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15号】表2中明确铜绿假单胞菌为危害程度为第三类致病菌,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元;(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6080元。
四、四川乡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04;产品名称:饮用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0-08-19;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乡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溴酸盐。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000元。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天池饮用纯净水不合格的原因是:一、由于公司更换了一台臭氧发生器,处在调试检测阶段、加之电压不稳定造成臭氧浓度不均致使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渠县局已于2020年10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5日抽样人员在大竹县竹阳镇孙老幺干鲜门市依法抽检食品干百合(规格:/,标示生产单位:/,购进日期:2020年8月18日,抽样单号:SC03)1kg。经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8548),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竹阳镇孙老幺干鲜门市于2020年8月18日购进干百合1.3kg,抽检1kg,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竹阳镇孙老幺干鲜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10月20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00元。2.整改情况。经大竹县竹阳镇孙老幺干鲜门市排查,其原因是未严格按要求进行验货,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严格执行。已整改完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5日抽样人员在大竹县竹阳镇郑氏干鲜粮油门市依法抽检食品干百合(规格:散装,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日期:2019年8月24日,抽样单号:SC97)1kg。经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854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竹阳镇郑氏干鲜粮油门市于2020年8月24日购进干百合2kg,抽检1kg,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竹阳镇郑氏干鲜粮油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10月20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00元。2.整改情况。经大竹县竹阳镇郑氏干鲜粮油门市排查,其原因是未严格按要求进行验货,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供货商,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严格执行。已整改完成。
抽样单编号:SC17;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22529;产品名称:四季宝贝复合益生元清清宝固体饮料;购进日期:2020-04-23;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经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从江西巨泰实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四季宝贝复合益生元清清宝固体饮料80盒,库存14盒,销售66盒,召回17盒,下架封存31盒;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迅速启动召回程序。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核查,该公司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索取了上述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等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食品进货、销售、养护、温湿度控制等记录,且按照产品的“贮藏方法:密封、置阴凉干燥处”的存储环境要求对上述产品进行控制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上述批次产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法律规定,于2020年11月27日对达州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免予处罚;(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宝贝复合益生元清清宝固体饮料31盒。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最可能的原因是生产该批次复合益生元清清宝固体饮料的生产出厂环节问题或者该批次产品在上下货搬运过程中或者在运输过程中保管不当所导致,该公司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了主动召回。
抽样单编号:GC74;产品名称: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09-17;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省三汇汇娇酿造厂,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罚款4730元。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黄豆酱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技术人员未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在孢子老熟阶段未能控制好温度,使氨基酸态氮未能达标。我局已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生产,并进一步加强对厂内员工管理。
渠县局于2020年12月28日组织开展复查验收,现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毛峰绿茶,抽样编号:GC90,生产日期:2020-06-28,被抽样单位名称:岳池世纪隆惠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名称:四川巴山雀舌名茶实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草甘膦。
经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四川巴山雀舌名茶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毛峰绿茶,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生产数量。74袋(200克/袋),于2020年7月底开始销售。截至2020年9月25日国抽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4袋(重量4.8KG),已被执法部门扣押。
四川巴山雀舌名茶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毛峰绿茶“草甘膦”超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对四川巴山雀舌名茶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扣他的24袋不合格“毛峰绿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3)罚款15000元。
经排查,当事人之从事绿茶来料加工,严格按照绿茶加工工艺流程,储藏也符合国家储藏条件,草甘膦含量超标问题应该来源于鲜叶原料。茶叶的鲜叶均从当地的茶农处收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其购进的鲜叶(茶叶)查验记录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故我局认为四川巴山雀舌名茶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万源市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据省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情况公告》(2020年第50、52、53、55号),涉及我市12批次不合格食品,按照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抽样单编号:SC09;产品名称:钙铁锌清清宝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0年5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西天方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企业:江西诺康实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水分。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7日,依据,对其生产企业“江西天方实业有限公司”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679.7元,罚款:3359.4元
经调查,当事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3359.4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79.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39.1元。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钙铁锌清清宝。固体饮料不合格的原因是:储运不当。责令该生产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经调查,当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于2021年0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4元;(大写:捌拾肆元整);罚款5000元。
经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0年9月22日发出关于抽检不合格“钙铁锌清清宝固体饮料”的召回告示,且33听未销售商品已下架,承诺今后严把质量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此类事情发生。宣汉局已于2020年10月10日组织复查验,当事人经营场所无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西天方实业有限公司钙铁锌清清宝固体饮料待售。
产品名称:纯净水、山泉水,抽样编号:SC10、SC11,生产日期:2020年8月15日、2020年8月1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开江县亮亮副食店:生产单位名称:开江县黑天池一碗水纯净水厂,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
1、原因排查及召回整改:该企业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并对已售上述两批次桶装饮用水实施了召回,通过排查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标准是由于该企业的消毒设备臭氧发生器损坏、不能持续释放臭氧对半成品进行消毒杀菌工作,工作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导致不合格产品的产生,但由于收到报告之日距抽样日期时间跨度较长,消费者已将上述两批次桶装饮用水饮用消耗完毕,故未能召回产品。
2、处置结果:由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排查不合格原因,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尚未收到任何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此外,新冠肺炎疫情给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在国务院要求生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后,当事人积极响应政策按规定复工复产,为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作出了一定贡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处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100元。
当事人整改完成后于2020年11月24日提出复查申请,报经局领导批准后送样至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20年12月11日,我所收到复查《检验报告》(编号:S38S202816)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亮亮副食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制作了食品召回计划书及召回公告,并把《召回公告》张贴于门店外,同时还电话通知消费者即时退回已购买的这两个批次的桶装水,但因该批次桶装水已饮用消耗完毕而未能成功召回。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经调查,当事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抽样单编号:SC37、SC36、GC96;产品名称:饮用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0年8月15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为:开江县金佛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8月9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界牌村8社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于2020年8月15日、17日、18日共计生产“金佛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升/桶)540桶,成本价格2元/桶。当事人以4元/桶的价格销售至开江县销售点何小萍处519桶、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时对每个批次样品分别购买了7桶,共计21桶,购价4元/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三个批次的“金佛山泉包装饮用水”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包装饮用水。2020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开市监召字〔2020〕6号),通知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包装饮用水,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当事人知悉后,对该三个批次包装饮用水组织实施了召回措施,并对库存的全部“金佛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行了销毁处理,但因消费者已将该三批次饮用水饮用消耗完毕而未能召回。
铜绿假单胞菌原称绿脓杆菌,在自然界分布广泛,为土壤中存在的最常见的细菌之一。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都有本菌存在。本菌存在的重要条件是潮湿的环境。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15号】表2中明确铜绿假单胞菌为危害程度为第三类致病菌,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元;(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6080元。
四、四川乡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04;产品名称:饮用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0-08-19;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乡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溴酸盐。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000元。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天池饮用纯净水不合格的原因是:一、由于公司更换了一台臭氧发生器,处在调试检测阶段、加之电压不稳定造成臭氧浓度不均致使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渠县局已于2020年10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5日抽样人员在大竹县竹阳镇孙老幺干鲜门市依法抽检食品干百合(规格:/,标示生产单位:/,购进日期:2020年8月18日,抽样单号:SC03)1kg。经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8548),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竹阳镇孙老幺干鲜门市于2020年8月18日购进干百合1.3kg,抽检1kg,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竹阳镇孙老幺干鲜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10月20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00元。2.整改情况。经大竹县竹阳镇孙老幺干鲜门市排查,其原因是未严格按要求进行验货,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严格执行。已整改完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5日抽样人员在大竹县竹阳镇郑氏干鲜粮油门市依法抽检食品干百合(规格:散装,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日期:2019年8月24日,抽样单号:SC97)1kg。经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854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竹阳镇郑氏干鲜粮油门市于2020年8月24日购进干百合2kg,抽检1kg,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竹阳镇郑氏干鲜粮油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10月20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00元。2.整改情况。经大竹县竹阳镇郑氏干鲜粮油门市排查,其原因是未严格按要求进行验货,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供货商,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严格执行。已整改完成。
抽样单编号:SC17;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22529;产品名称:四季宝贝复合益生元清清宝固体饮料;购进日期:2020-04-23;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经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从江西巨泰实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四季宝贝复合益生元清清宝固体饮料80盒,库存14盒,销售66盒,召回17盒,下架封存31盒;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迅速启动召回程序。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核查,该公司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索取了上述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等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食品进货、销售、养护、温湿度控制等记录,且按照产品的“贮藏方法:密封、置阴凉干燥处”的存储环境要求对上述产品进行控制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上述批次产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法律规定,于2020年11月27日对达州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免予处罚;(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宝贝复合益生元清清宝固体饮料31盒。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最可能的原因是生产该批次复合益生元清清宝固体饮料的生产出厂环节问题或者该批次产品在上下货搬运过程中或者在运输过程中保管不当所导致,该公司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了主动召回。
抽样单编号:GC74;产品名称: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09-17;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省三汇汇娇酿造厂,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罚款4730元。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黄豆酱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技术人员未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在孢子老熟阶段未能控制好温度,使氨基酸态氮未能达标。我局已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生产,并进一步加强对厂内员工管理。
渠县局于2020年12月28日组织开展复查验收,现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毛峰绿茶,抽样编号:GC90,生产日期:2020-06-28,被抽样单位名称:岳池世纪隆惠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名称:四川巴山雀舌名茶实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草甘膦。
经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四川巴山雀舌名茶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毛峰绿茶,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生产数量。74袋(200克/袋),于2020年7月底开始销售。截至2020年9月25日国抽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4袋(重量4.8KG),已被执法部门扣押。
四川巴山雀舌名茶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毛峰绿茶“草甘膦”超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对四川巴山雀舌名茶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扣他的24袋不合格“毛峰绿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3)罚款15000元。
经排查,当事人之从事绿茶来料加工,严格按照绿茶加工工艺流程,储藏也符合国家储藏条件,草甘膦含量超标问题应该来源于鲜叶原料。茶叶的鲜叶均从当地的茶农处收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其购进的鲜叶(茶叶)查验记录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故我局认为四川巴山雀舌名茶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万源市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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